****、富****公司、****公司、****公司,****公司:
你公司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收悉。依据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****生态环境厅《关于****等五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反馈意见的函》(晋环审批函〔2024〕325号),现批复如下:
一、****公司将危险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(451-003-11)共3000吨,分批次转移至**省**市****公司进行利用,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(详情见附件)。
二、你公司要严格按照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》等法律规定实施转移,转移危险废物前应通过“**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”申请电子转移联单,****公司公章后随车携带。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,将预期途经时间、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,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。转移完成后,你公司负责协助接受单位通过“**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”打印完整纸质联单一式五份并加盖产废、运输、接受单位公章,一份交接受单位留存,一份交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,一份交运输单位留存,一份交你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,一份自行留存。
三、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法规要求,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。
****环境局转移业务咨询电话:0913-****837
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:029-****9387
附件:****等5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明细表
****环境局
2024年5月16日
抄送:****生态环境厅,****运输厅,****环境局,****生态环境厅,**市生态****支队,****环境局**分局。
附件
****等5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明细表
序号 | 申请单位 | 接受单位 | 转移种类 | 代码 | 数量(吨) | 有效期至 | 备注 | |
1 | **** | ****公司 | 煤焦油 | HW11(451-003-11) | 500 | 至2024年12月31日 | ||
2 | 富****公司 | ****公司 | 煤焦油 | HW11(451-003-11) | 400 | 至2024年12月31日 | ||
3 | ****公司 | ****公司 | 煤焦油 | HW11(451-003-11) | 600 | 至2024年12月31日 | ||
4 | ****公司 | ****公司 | 煤焦油 | HW11(451-003-11) | 800 | 至2024年12月31日 | ||
5 | ****公司 | ****公司 | 煤焦油 | HW11(451-003-11) | 700 | 至2024年12月31日 | ||
合计 | 3000吨 |